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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百科

殡葬管理条例通用12篇

发布日期:2024-09-05浏览次数:384

重庆市北碚殡仪馆

北碚区殡仪馆经营范围:提供殡仪服务。殡葬礼仪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放服务、丧葬用品服务。服务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单位介绍:北碚殡仪馆的地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打秋社(三溪口),无论是现...

第1篇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申请骨灰寄存或者葬入公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土葬改革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

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墓区和集中安葬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六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

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六)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用性墓地。

建立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集中安葬区面积应当根据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人口数量、居住情况合理划定。

村民死亡后,应当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不愿意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可采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不得违规预售。

禁止在承包耕地埋葬遗体,禁止恢复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

第四章 殡仪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制定新建、改建、扩建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服务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建设选址,应当在城区下风向,火化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居民聚居区保持合理距离;其他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选址以方便群众祭奠活动为宜,服务设施和功能应当齐全。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的火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选用耗能高、污染大的火化设备。

遗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保管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及骨灰。

第二十五条 运输、冷藏、火化遗体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其他殡葬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由丧属自愿选择。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方可开展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立祭奠场所。

第二十八条 殡葬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城区街道抛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殡葬如何定价政府价

第2篇

我国推行殡葬改革50多年来,在节约土地等自然资源,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十一五”时期,我国殡葬改革迈出新步伐,逐步完成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4个地区实施了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覆盖人口1.6亿人,年投入资金6亿元以上。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殡葬业总体水准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管理体制、殡葬服务质量和殡葬习俗文明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甚至比较严重。特别是死不起、葬不起问题,成为中国普通老百姓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赣州殡葬改革的背景与原因

殡葬业成为暴利行业死亡消费变成一种奢侈

中国人历来讲求“入土为安”。但目前,“死不起”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今年清明节前,关于殡葬行业暴利的话题在网上成为热点。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针对网民质疑调查发现,目前殡葬业乱象丛生:“蹲点”医院抢尸源、死亡信息成财源、骨灰盒高价垄断、墓地销售捆绑服务性收费……一些网民发贴,强烈质疑殡葬高收费背后存在暴利链。

殡葬业是我国最古老的行业之一,也是世人了解较少并最忌讳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该行业的服务、用品价格偏高的情况也容易被人忽视。原先有种说法,叫“死得起,病不起”,意思是说医疗费用比较贵。但近年来“死”也成为一种奢侈。根据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除特殊的少数民族外,必须一律实行火化,并统一寄存。这样,不管路途多远的乡村,也要到县城设有火化炉的地点去火化。同时,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还要停放三天。一名死者从运送到火化场,再到火化后寄存,对于低收入家庭,负担是极其沉重的。

殡葬品价格利润过高,殡葬用品价格昂贵,不少殡仪馆骨灰盒、纸棺进销差率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200%。一些殡葬服务环节和场所强买强卖,有的殡仪馆规定骨灰盒必须在馆内购买,不得在外购买。收费项目繁杂,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有的殡仪馆收取装骨灰费、占位费、送客费、灵车装饰费、外运管理费、骨灰盒封口费、乐队管理费、停车费、场地清扫费、安放证工本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办丧事互相攀比也一定程度上对这一行业乱收费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似乎丧事办得越大、越奢侈、越体面,越对得起死者。有人做过这样一个统计,全国每年死亡约800万人,按每人最低丧事费2000元计算,每年全国殡葬业的市场总额最少为160亿元。如果加上骨灰存放、购买墓地等费用,超过千亿元。从2003年至今,殡葬业连续五年跻身国内十大暴利行业,且一度排名前三。

垄断必然产生腐败,殡葬行业腐败被称为“黑色腐败”,与其他腐败一样令人触目惊心。导致死不起、葬不起原因主要是殡仪馆都是承包经营,即使民政部门直辖的殡仪馆,也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殡仪馆已经成为民政部门的钱柜。至于那些出租、出让和私人举办的殡仪馆,更是不择手段的挣死人的钱。有如此暴利,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殡葬管理部门想尽一切办法保住这块“肥肉”。在2010年3月17日召开的“深圳市殡葬改革‘网络问政’座谈会”上,深圳市民政局某负责人坦承:“殡葬行业确实存在垄断、高利润现象。”深圳民革党员罗林虎被称为“网络问政志愿者”,对近几年备受诟病的殡葬行业暗访、调研发现,普遍反映殡葬用品价格虚高,而且收费的名目繁多,不花钱事就办不成。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由于进入殡葬业的行政审批大权仍紧紧地握在民政部门的手中,因此‘准入审批权’也往往变成了‘经营独占权’。”

除了乱收费,殡葬业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公墓市场的混乱。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死亡人数逐年增加,公墓土地供给紧缺导致的墓地价格年年攀升。目前,国内有些城市的公墓价格已被炒至每平方米2万元,更高的“天价墓”墓价扶摇直上。老百姓普遍感叹:“墓地价格高于房价”、“墓地价堪比豪宅”。今年清明节前,有网友在网上发帖“十大天价墓”,一些地方豪华墓地的“天价”令人咋舌,让戏谑成为“坟奴”的网友们更加感慨“死也有贫富贵贱”。目前殡葬业还有一种耸人听闻的怪现象,那就是买卖“活人墓”普遍存在。如沈阳19家合法公墓中,就有13家对外出售“活人墓”(4月1日《辽沈晚报》)当无房者巴望着高涨的房价何时回落时,墓地攀升到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致使“阴宅”贵过“阳宅”,人未死墓先买。有舆论就认为,殡葬业过度市场化,是另一种形式的“土地财政”。

而清明节前,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据悉,根据民政部1992年的《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活人“死不起”,死人又面临“催款单”。在天价墓地、殡葬暴利新闻层出不穷的语境下,墓地续收管理费无疑让“死不起”的问题变得更加严肃而沉重,引起全社会极大关注。

公墓用地陷“死地危机”“死无葬身之地”并非戏言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有近7000万平方米土地变为公墓及坟场。在土地紧缺的大形势下,符合建墓要求的土地一直紧缺。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控制制度,公墓土地供给更是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墓穴用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而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以上海市为例,2010年后上海人口老龄化将进入高峰,死亡人口逐年增加,每年将达到12万人,2020年每年将达到16万人,预计5年后上海80%的公墓将陷入无地可葬的“死墓危机”。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化解“死墓危机”的根本办法是实现墓地资源循环使用,推行节地葬。上海福寿园等墓园一直大力开发“节地葬”式产品,从1998年的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以及2006年的小型艺术葬式,到近年来推出的十字壁葬、花园立体葬、欧式铜板葬、生态树林葬等新型产品。与传统的公墓安葬相比,“节地葬”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占地面积少而容量增大。在福寿园,每个“花坛葬”的占地面积仅为0.02平方米,却可以放置几十具遗体的骨灰。按照传统的每个墓穴占地1.5平方米的标准估算,“节地葬”约为上海节约了26万平方米的土地。而费用也低很多。“节地葬”的价格为800元左右,是传统公墓安葬价格的几十分之一。“海葬”也是民政部门近年来提倡的新型葬式。上海出台了海葬补贴措施,常住上海的户籍人口过世后骨灰撒入大海的,每人给予400元补贴。浦东新区的人口还将得到800元的区内补贴。但据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统计,包括海葬、壁葬、花坛葬等的所有“节地葬”加在一起

不超过10%。

近年来,冬至和清明节期间,从上海赴江苏、浙江等地扫墓的人数已达到100多万人,并出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上海本地公墓资源不足,市民纷纷转向外地寻求墓葬。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公墓出售的只是土地租赁权,但很多人追求墓穴的永久性,和传统土葬不同,现在的墓穴多是由花岗岩、水泥等坚硬物质砌成,回收利用成本很高,一些骨灰盒经过层层处理能保存几百年。最关键的问题是,人们还没有接受墓穴循环使用的观念。由于国家没有对墓穴的循环使用做出硬性规定,墓穴使用期满后收回再利用将成为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第一次殡葬改革,初步实现了从保留遗体到保留骨灰的转变。专家指出,我国急需进行第二次殡葬改革,提倡少占地或不占地的葬式,即实现从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的转变。如何引导群众走上文明殡葬之路也是殡葬改革的一大难点。

赣州殡葬改革做法、成效与启示

赣州市位于江西南部,赣、粤、闽、湘四省交会处,简称“赣南”,下辖18个县(市、区)和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897万,分别占江西的1/4和1/5,是江西省最大的行政区。赣州是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和发祥地,也是中国风水文化的起源地和传承地,传统文化底蕴深厚,一些落实观念根深蒂固,殡葬改革阻力较大,落后的丧葬习俗与快速发展的城乡现代文明形成强烈反差。赣州市早在2001年开始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特别是2008年以来,以科学发展的理念统领殡葬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赣州实现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的战略性举措,高位推动,强力推进,得到了民政部和江西省民政厅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民政部将赣州确定为全国推进殡葬改革研究的联系点。江西省将赣州市的做法在全省推广。

赣州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完善两个体系,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一是完善殡葬管理组织体系。在市县乡成立由政府领导、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殡葬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政府设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并把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从2010年起,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和各级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依据全市殡葬改革的总体发展规划,分年度给县(市、区)下达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并签订责任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有专门的殡葬管理和服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一支殡葬管理和执法队伍;对纳入政府公共管理的遗体火化、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以及建墓、入墓情况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广泛监督,并切实发挥好监管作用。

二是完善政府主导与行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殡葬服务体系。投入资金建设公益性火化机构和设施,为遗体火化提供人员、设施和费用保障;做好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从事殡葬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殡葬服务走向市场,就是要把骨灰盒的经营、特殊遗体的冷藏、遗体美容-悼念事务、经营性公墓出售建设与管理、公墓骨灰入葬等服务项目放开,允许社会力量依法经营,获取合理的经营收入,形成政府主导与行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政府推动、法规支撑、政策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一个运行机制,即“政府推动、法规支撑、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是赣州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推动。明确殡葬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执法中要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一致,整体连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从源头上堵住违法漏洞。同时把全面推进火化、积极建设公益性墓地,制止乱埋乱葬等殡葬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府推动的职能。将每年4月定为全市“殡葬改革宣传月”,使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

法规支撑。在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依法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修订和完善市政府2000年出台的《赣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关于遗体免费火化和扶持公墓建设、整治乱埋乱葬等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全社会的丧葬行为。

政策引导。首先是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落实好免费火化政府埋单的资金及扶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其次是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墓位按成本有偿使用,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正常运转机制。

社会参与。强化殡葬政策法规的舆论引导功能,使群众加快转变传统殡葬观念,自觉摒弃传统丧葬陋俗,做到依法火化,文明节简治丧;鼓励和支持群众采用多种形式解决公益性墓地用地和建设资金问题;支持群众通过村规民约自觉实施火化,遵守安葬公墓化的规定,杜绝乱埋乱葬现象;鼓励村民成立红白理事会主持操办文明节简的农村殡葬事务,牵头实施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

殡葬服务回归公益性遗体免费火化

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由政府埋单,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火化殡仪馆和公墓等设施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把现有火化机构设施转为非营利性的公共福利机构设施。采取政府回购的办法,目前已对17个民营火化机构实行国有化改革,保持全市火化机构的公益性。至2014年底,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建有公益性火化殡仪馆。在全面实施困难群体遗体免费火化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三年内全面实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政策。继2010年赣县、石城、上犹、章贡、会昌等9个县(市、区)实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政策后,其它9个县(市)也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目前全市遗体平均火化率达到86%,其中于都、南康、定南、全南、石城、龙南等6个县(市)火化率稳定在100%。至2014年全市平均火化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15年力争达到100%。科学划定火化区,逐步缩小土葬改革区范围。对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方必须划为火化区,死亡人员全部实行火葬;对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区域划为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允许土葬,提倡火葬。为提高遗体免费火化服务水平,全市普遍推行“规范化、优质化、人性化”的“三化”诚信服务,将各项收费项目、标准上墙公示,实行丧事信息反馈、遗体接运、遗体美容、灵堂布置、挽联讣告、花圈花篮、丧葬用品、来宾开餐、遗体火化、入葬公墓等全程“一条龙”服务,使行业优质服务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群众满意工程。为降低群众丧葬负担,市民政局、物价局、效能办联合在全市设立了18个殡葬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测点,完善了服务评价机制。同时,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切实关爱弱势群体,2008年以来全市共为社会弱势群体减免丧葬服务收费600多万元。

推行三大改革实现骨灰处置方式多样化

一是大力推进以提高火化率为主要目标的遗体处理方式的改革,革除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土葬陋习。加大对火化区的执法监察和纠查力度。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法土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工商、林业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国土、林业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丧葬用地的管理,建立建坟用地审批制度,对不按规定、未经审批在公墓以外建坟的,坚决进行查处。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典型违法案例公开曝光。财政、审计、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机构加强对丧葬补助费的管理。通过部门协作和整体联动,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和加强管理,使丧葬陋习失去滋生的土壤与条件。

二是大力推进以科学、文明、卫生、节俭为主要目标的殡葬习俗的改革,积极倡导并树立厚养薄葬的丧葬新风。努力革除各种殡葬陋俗。杜绝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行丧事跪拜和在街道游丧等活动,大力整治殡仪陋习及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卫生节俭的殡葬新风。提倡丧事简办,城镇丧事活动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于骨灰堂,提倡不留骨灰。农村死亡人员殡葬活动,由村民委员会或红白理事会组织,举行简单的告别追思会,不兴师动众大操大办,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火化区骨灰一律葬入公益性墓地,或寄存于骨灰堂,提倡不留骨灰。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不长时间停棺待葬,不在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乱埋乱葬。

三是大力推进以生态安葬为目标的骨灰和遗体处置方式的改革,实现骨灰处置方式的多样化。积极推进城镇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建设。采取政府补助、村民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村、组。强力治理乱埋乱葬,实现公墓外无新建坟墓。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卫生、节约的土葬方式,推行墓碑小型化、人文化。推广壁葬、塔葬等少占地的新型葬法,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撒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葬法,逐步实现骨灰处置方式的多样化、生态化,形成新的集约型、循环型的科学文明的骨灰处置方式。

全面推行公墓安葬,杜绝乱埋乱葬

全面推进城镇公墓建设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2012年内,实现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全面覆盖城乡,骨灰入墓率平均达到80%以上。严格控制经营性墓地面积和墓穴面积,加强对城镇经营性公墓入墓情况和价格的监管,实现城镇骨灰入墓率达到90%以上。合理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2009~2012年,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所有乡镇、村,骨灰入葬公益性墓地达到80%以上。杜绝乱埋乱葬,基本实现“三沿六区”无坟化,基本实现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无新建坟墓。

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从2010年起分三年建设完成,各县(市、区)每年完成三分之一的建设任务,并把它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配套实施、强化考核。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布局,原则上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同时根据历史上山林、土地队为基础的实际,以村落、村小组为主,少数人口集中的地方,允许连组兴建;人口相对分散的地方,也可连村或以乡为单位兴建。其占地规模以组或村落为单位兴建的不得超过5亩,村级墓地不得超过10亩,乡(镇)墓地不得超过30亩。将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资金可采取财政补贴一点、社会捐助一点、村民集资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县级财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实行先建后补的政策,奖励标准各县(市)自行制定。墓地的筹建,建议由乡镇政府进行统一规划,村委会牵头组织,理事会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公益性墓地应分阶段建设,可按成本加适当的管理费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收回的成本只能用于墓地的道路、绿化和扩建,并实行滚动使用。凡是建起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方,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乱埋乱葬。对原已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的坟墓,应逐步搬迁至公墓,最终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

赣州殡改经验获肯定在全国推广

2010年12月2日,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在赣州举行。这是继全国第三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之后,13年来全国殡葬战线最高规格的一次会议。

赣州市通过殡葬改革尤其是殡葬服务体系建设,使全市殡葬改革呈现了新气象。殡改投入逐年增长,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处置方式实现多样化、生态化和环保化,殡葬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的丧葬观念明显改观,文明殡葬、生态殡葬蔚然成风。民政部认为赣州的做法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并向全国转发了该市殡葬改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将赣州确定为全国推进殡葬改革研究的联系点。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赣州经验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将殡葬改革视为民生工程、和谐工程,改革有力度、有广度、有深度。

二是体系完善。围绕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有组织保障、法规支撑、政策引导和社会参与,全面而系统。

三是统筹推进。坚持城乡统筹,推行火葬与公墓建设并重,有目标、有机制、有成效。

四是促进发展。殡葬改革不仅使群众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实惠,而且促进了赣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提出,“十二五”时期推进殡葬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主攻方向,坚持把改善民生和惠民殡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坚持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殡葬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支撑点,坚持把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作为殡葬改革的落脚点,着力推进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人文殡葬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殡葬实现跨越发展。殡葬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五年的努力,实现火葬区逐步推大,火化率稳中有升,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一些地区散埋乱葬和装棺二次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改革法制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救助制度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2011年3月4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清明节工作暨“行风建设月”视频会议,对2011年全国殡葬改革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在这次会议上,民政部将2011年确定为“绿色殡葬推进年”,目的是进一步树立绿色环保理念,推动绿色殡葬改革创新和政策创制,破解殡葬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民政部还将继续巩固惠民殡葬成果,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创制,推动殡葬法制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赣州殡葬改革模式的启示

总结赣州经验做法,从中可以得到四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殡葬改革作为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社会性改革,要加快其推进步伐,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殡葬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赣州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破解科学发展难题的角度,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的实际需要来认识殡葬工作,把建设殡葬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建设和推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较好地探索了一条欠发达地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殡葬改革的路子。

二是建立体系、整体推进是推进殡葬改革的有效方法。殡葬改革是一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必须建立体系、整体推进。为使体系更加科学、内容更加完善,在体系建立之前,赣州市专门组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的课题组,深入全市18个县(市、区)开展周密细致的调研考察活动,并前往湖南长沙、河南巩义等地学习考察,形成了翔实的《调研报告》,之后,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力求科学完善,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架构。在体系的推进过程中,赣州市始终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协作、整体推进的原则,对体系的架构不断完善、不断巩固、不断提高,努力使体系建设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群众、更加富有成效。

三是政府买单、惠民利民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必然趋势。关注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关注死,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赣州市把殡葬的全民福利理念贯穿于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和施政纲领中,贯彻于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积极出台惠民殡改政策,加大殡葬事业的公共投入,努力实现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近三年来,该市各级财政共投入殡葬惠民资金3540万,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四是法礼并重、改管并举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必要举措。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不能偏颇。该市在殡葬服务体系建设中,牢固树立管办分离、文明殡葬的理念,坚持做到葬法与葬礼并重、改革与管理并举,在大力推行火葬的前提下,加大丧俗改革的力度,加强服务与管理,采取措施破除封建迷信,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倡导人文关怀、亲情文化、生命教育等具有崭新殡葬文化内涵的活动,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推进殡葬改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殡葬管理条例“难产” 殡葬改革关键是回归公益性

每年的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总是成为近来社会关注的热点。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2010年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退为二档后,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这意味着所涉殡葬问题因争议太大已明显放缓修订进程。

2006年至2009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一直被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社会各界来信来函超过1000件、建议1万余条。草案因保留了原条例“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的规定,受到广泛质疑,并争议至今。我国火化率长期徘徊在48%左右。就是否应该继续强制火化,来自民间声音与政府部门的看法截然相反。民间呼吁要拥有选择权,政府部门则坚持火化。

尽快出台殡葬管理条例无疑是当务之急。而推进殡葬改革,除了要教育百姓树立科学的殡葬观、移风易俗节俭办丧事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死不起、葬不起的社会问题。2010年10月26日的《人民日报》评论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回归殡葬事业的公益性。为此,国家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出台政策,强制性地规范各级殡仪馆必须以成本价向用户收取费用。对于那些特困户,民政部门还应无偿提供殡葬服务。各级政府应确立按照成本提供殡葬服务的指导思想,整顿目前的殡仪馆,规范殡仪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行为,特别是要清理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并严格限制收费标准。要严肃查处那些违规收费的殡仪馆,在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殡仪馆处以重罚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予以党纪、行政处分。当然,要回归殡葬的公益性,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加强对各级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杜绝民政部门将殡仪馆作为“钱柜”的现象。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3月31日在北京联合《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发展报告(2010)》)中则提出,以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基本殡葬服务公共属性,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投入,力争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公共产品,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同时积极争取将基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国家专项建设规划,先行对殡葬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省份加大扶持力度,逐步扩大资助覆盖范围,完善殡葬服务网络,不断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2009年12月3日,民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就深化殡葬制度改革问题作出总体部署。在这份《意见》中,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是一大亮点。

惠民殡葬政策主要包括: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此外,还要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12月23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以减轻群众负担为出发点,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首先就是要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意见》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其次是要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争取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四是争取采取奖励、补贴等多种措施,积极引导群众选择理性、文明、节俭的殡葬消费方式。

第3篇

第二条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殡葬管理、改革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村负责辖区内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做好深化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改的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

城管部门:对临街搭棚治丧、在公共场所举行治丧活动影响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进行坚决制止。

国土、林业部门:对违规土葬提供土地、棺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公安部门: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工商部门:对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虚假宣传,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卫生部门:与殡葬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防止强制火化区内偷运遗体外出土葬行为。

宣传、文化部门: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演出、礼仪市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

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殡仪服务的乱收费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部门:对违规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和在公路、水路沿线违规葬坟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殡葬改革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街道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五条对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火葬的原则,确定我市城区所有的社区为强制火化区,其他地区为推行火化区。

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公民(少数民族公民除外)死亡后其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区所有社区的公民;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外来人员和各种交通、爆炸、中毒、安全事故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

第八条凡在强制火化区内医院死亡人员,由医院负责通知市殡仪馆接运火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强制火化区内各医院加强对遗体的管理,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市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不得将遗体私放出院土葬。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应通过公墓安葬,提倡采用寄存、树葬、水葬等节约耕地的方法。坚决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及少数民族公民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允许土葬的,应当安葬在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禁止乱葬乱埋和非法占用土地,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建造墓地,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除殡葬事业单位获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地,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或赠送墓地、墓穴。公用墓地由民政部门依据法规经营和管理。各乡镇场、街道有条件的可建骨灰存放塔。

第十二条推行火化区要积极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对自愿火葬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第十三条提倡厚养薄葬,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治丧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禁止在城区沿街、机关单位、企业的生活区、生产区和交通要道内搭设灵棚、摆宴席、放高音喇叭。严禁抬棺(或骨灰盒)游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葬的对象提供棺殓土葬用地及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不得为其帮办土葬丧事。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及其它意外事故死亡人员,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费,不给予困难补助。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责成单位收回已发的补助。

第十六条禁止殡葬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运等殡仪服务活动。

在强制火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经营棺木,出租龙杠、棺罩等土葬用品(具)。

第十七条凡带头移风易俗,积极执行殡葬改革规定,自觉进行火葬的,在条件允许下,死者单位或亲属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按有关规定报销遗体火化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强制火化区内医院擅自将遗体私放出院,造成火化对象土葬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卫生局给予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4篇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辖2市6县,总人口391万,按照死亡率6‰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在2万人左右,安葬方式主要为土葬。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殡葬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在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殡葬管理工作现状

(一)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

殡葬行业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行业,殡葬改革关系到改变几千的丧葬习俗,是一种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州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都普遍认识到,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不但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州的对外形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州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殡改以来,各级政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级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做到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州有6个县市通过招商引资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其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殡葬服务需求。截止目前,县市城区建有殡仪馆8个,除宣恩、鹤峰外,其余都为私营;火葬场3个,**、利川、来凤各1个;公墓8个,其中经营性公墓7个(来凤、巴东、建始的审批手续还未办)。除建始县新修建的殡仪馆和公墓还未投入使用外,其余各县市城区都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提倡进公墓埋葬,基本杜绝了城区搭棚祭吊的现象。

(二)殡葬工作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我州不断探索殡葬改革的路子和方法,曾拟定**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提交人大,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有通过出台。各县市除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外,都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推行红白理事会章程和丧事简办的规定》、《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丧事的处理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使殡葬改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市人民政府20xx年印发了《**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为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殡葬改革逐步推进

我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封建落后观念仍然流行。为节约土地,革除陋习,只能逐步推行火化。**市从上世纪70年代启动火葬,经过30多年的推行,现火化区域不断扩大,覆盖城区及城郊30多万人,火化率不断上升,达50%以上。利川市20xx年启动火葬,火化率在80%以上。从调查情况看,**、利川两市采取了得力措施,收效甚好。两市提出了凡是在火化辖区内死亡人员一律火化、骨灰一律不准入棺再葬、棺木市场一律取缔;严禁偷埋土葬、严禁以罚代葬、严禁制作棺木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城镇主要街道搭灵棚办丧事;将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文明创建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这些要求明确具体,针对性很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四)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加强思想教育是搞好殡葬改革的前提。全州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始终。一是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定期宣传;二是民政部门采取印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三是以清明节祭扫活动为重点,集中宣传。四是充分运用政务公开栏,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开展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破除陈旧的丧葬习俗,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使居民逐步适应殡葬改革环境,自觉接受殡葬改革。

(五)殡葬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殡葬行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全州殡葬服务力求以人为本,以德为魂,善待逝者,慰藉亲人。一是价格合理。全州各县市丧葬服务系列项目均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定价,符合当地消费水平;二是服务项目和价格公开。殡葬服务项目都在殡仪馆上墙公开,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做到让消费者明白放心;三是服务档次多样化。殡葬服务为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为丧户提供不同档次的丧葬用品和墓穴;四是规范服务。殡仪服务真正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高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州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殡葬工作发展不平衡

一是有的县市至今还在城区搭棚祭吊,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如建始县;二是少数地方殡葬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政 府无资金投入,远不能满足当前殡葬服务需求,如宣恩县;三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殡仪馆和公墓,只重建设和运营,不管规范合法。如来凤、巴东两县公墓已投入运营多年,到今尚未办理审批手续;四是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全州除**、利川既有殡葬管理所又有殡葬执法队、咸丰有执法队、宣恩只有殡葬管理所外,其余的县既没有殡葬管理所也没有执法队,业务管理由社会事务股代办。

(二)乱埋乱葬,青山白化现象严重

一是乡村殡葬管理一片空白,到处乱埋乱葬,占地多属良田或所谓风水宝地,面积大小不一,大暮豪华暮到处可见;二是城区逝者进殡仪馆办丧事后,将逝者抬往他处或偷运到乡下安葬,不入指定的公墓安葬。这种现象在**、利川两市火化区犹为严重,火化后入公墓率不到20%;三是城效村民违法买墓地,购买活人墓的比例不断上升。按照6‰死亡率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2万人左右,按土葬墓地每座4平方米算,全州每年需8万平方米土地,这个数字让人震惊。

(三)殡葬执法难,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一是缺乏机构和设备设施,大多数县市没有执法队,殡葬执法对象十分特殊,执法手段、经验、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薄弱;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纪违规的丧葬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办法;三是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人员面临人生攻击;四是部门配合不力,认为殡葬管理只是民政部门的事,致使殡葬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

(四)丧葬大操大办,攀比现象严重

一是出大殡,讲排场。孝子请乐队、法师,在灵堂吹打几天几夜,送殡队伍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出殡车辆众多,声势浩大;二是丧葬用品花样百出,凡活人拥有的,都要制成模型在坟前焚烧;三是墓地材质要高档,墓碑与拜台讲究气派。这些开销耗资巨大,但办完丧事后都归总到殡仪馆,亲友们都说收费昂贵,死不起人。这些现象造成殡葬行业在社会上反响很大,每年人大政协提案议案都涉及殡葬。

(五)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尽管各县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殡葬管理作了宣传,但大都是针对城区或火化区,只是宣传引导要实施火化,或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进公墓安葬等,但真正从推进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办丧事方面宣传不够。

三、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建议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推动殡葬改革就是为了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净化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发展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指导殡葬工作,将殡葬改革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加强县(市)级城区殡葬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行绿色生态公墓建设。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试点,将殡葬改革列入新农村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农村集体公益性公墓;二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要成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要建立殡葬管理所和执法大队,明确责任主体,乡村可成立红白理事会。三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要抓好殡葬执法、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殡葬执法的强大合力。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监管,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要完善殡葬法规建设。州里要出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实行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殡葬工作者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殡葬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殡葬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狠杀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之风,规范公墓管理,禁止超大墓和豪华墓,净化殡葬市场。

(三)强化宣传,转变观念

殡葬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战略工程,矛盾多,阻力大,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舆论传媒大力宣传殡葬法规、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和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树立丧葬新风,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殡葬方式的愚昧、落后和对环境、社会风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到殡葬改革的好处及其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推进作用。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去教育引导群众。

第5篇

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也就是说,购买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服务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开发商利润近400%。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需要对公墓收费的项目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

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说明经营性公墓是一种营业行为。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但是,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服务行为,这种服务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服务”呢?也不够明确。现实中,如何征税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按照服务业征税,有的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有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有的对经营性公墓的地面建筑附着物部分,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如重庆市地税局规定: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吉林省地税局对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四是税收征免界定不明确。当前殡葬事业已由过去的纯粹的公益事业转化为“一个特殊的服务业”,其表现为两重性:由其公益性带来的政策性,由其商业性带来的经济性。过去,为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但是,其中没有明确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的范围。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将转让墓地使用权纳入殡葬服务范围,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2012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仍然将殡葬服务纳入免税范围。但是,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予以作废,具体是否征免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第6篇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殡葬改革工作专题会议,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刚才,民政局局长刘正华同志传达了资阳市人民政府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下步工作;努力乡、岳源乡、周礼镇分别交流了经验。请同志们回去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加强殡葬改革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立足现实,深刻认识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总体上看,全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殡改工作也正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但在推进殡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务必要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一是发展不平衡。2002年,全县只有岳城、兴隆2个管委和城西乡、石桥铺镇、来凤乡、和平乡、长河乡等26个乡镇全面完成了任务,有8个管委和43个乡镇没有完成任务。2002年,我县火化率仅达24%,低于全省14个百分点,并处于全市最后一位,今年市政府下达任务为2700具,截止6月30月日,仅完成1006具,占37.33%。殡改的开展情况极不平衡。

二是认识不到位。个别管委及部分乡镇的党政领导,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会议安排多,亲自抓落实少,表率作用差。个别地方的领导干部消极畏难情绪重,片面认为殡葬改革会引起群众闹事,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是用先进文化思想引导群众转变丧葬习俗,而是一味迁就思想观念落后的老百姓,导致殡葬改革工作处于被动和落后的状态。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反殡改政策,寺属死亡违法土葬,今年在我县已发生三例,在全省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中伟省长、钟勉亲自批示要严肃处理。土有的部门殡葬改革意识不强,支持配合差,殡葬改革过多表现为单一部门行为。有的地方遗体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现象普遍,骨灰安葬后基本没有做到平地深埋,对留坟头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和处罚。部分乡镇重处罚轻火化,以罚款代替殡葬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偏离了工作重心,违背了工作原则,忽视了社会效益,致使火化率长期得不到提高。今年初,中纪委派员到资阳调研,认为只要缴了罚款就可以土葬的现象较为普遍,省民政对资阳实行一票否决。(本是第5名)。内江出现一起3月缴罚款、5月人才死的情况,焦点访谈要曝光。我县有无此类情况发生。

三是宣传不深入。部分乡镇没把宣传教育放在殡葬改革工作的首要位置,没有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和舆论媒体,不注重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和实效性,特别是没有将殡葬改革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等重要性和政策法规宣传透彻,导致群众对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法规不太了解,火化遗体很难接受,丧葬观念的转变非常缓慢,增大了殡葬改革工作的阻力。

(四)执法不严,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乡镇没有严格执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委办发[2002]9号文件精神,随意缩小处罚范围,降低处罚标准,无形中滋长了违法土葬的不良风气。形成逐相樊比,工作被动的问题二是执法存在着不公正现象,群众怨气大。很多乡镇起尸火化对象多是政治上没有地位、社会上没有关系、经济上没有实力的平民百姓家庭、无权无势家庭、老实憨厚农民家庭,对有权有势有一定“脸面”及“恶人”家庭非法土葬的很少起尸火化,社会上流传着“有钱凭钱(土)葬,有权凭权(土)葬,无权无钱必火化”的说法。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存在着死者遗体未入土,当事人还没有形成违法事实,殡葬执法人员就上门收取土葬处罚款的现象。导致群众错误认为“只要缴钱就可以土葬”。四是部分乡镇的基础卡册不健全,殡葬执法个案材料不齐备,处罚档案不规范。五是一些乡镇无视法规,私自用“非经营性收据”或自制收据取代“罚没收据”收取违法土葬处罚款,将收取的处罚款截留、挪用扰乱了殡葬经费的管理秩序。

二、鼓干劲,添措施,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6月12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我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2003年度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委、市政府明确指出殡改工作实绩要与下拨民政经费挂钩。因此,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殡改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殡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下半年工作中,要再鼓干劲,再增信心,再添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切实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殡葬改革有利于移风易俗、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减少疾病传播、减轻人民负担,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因此,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安排。切实做到年初有安排,平时有督促检查,年终有考核。殡葬改革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组建由各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殡葬改革执法队,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要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上来,要以抓农业的点子,抓工业的思路,抓计划生育的干劲抓好殡葬改革工作。要纠正主观随意行为,消除畏难情绪,发扬不畏艰辛、不怕困难的精神,增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强化宣传教育,转变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是一场意识领域的革命,是用先进文化思想向几千年封建习俗的挑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墙报、《安岳月报》等宣传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刊上有文字。要突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宣传教育的幅射力,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明白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在宣传过程中,既要注重先进典型事迹的报道,又要鞭策工作落后的地方。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和逐步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破除陈规陋习,摒弃封建迷信思想,树立“厚养薄葬”的现代丧葬观念,为殡葬改革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年初殡改目标责任书及安目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每个乡镇必须要有5幅以上长期性规范化标语,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

(三)突破薄弱环节,促进平衡发展

省政府[2001]112号及14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2005年全市火化率达到50%,2010年达到100%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真抓实干,加倍努力。首先要正确分析本辖区内殡葬改革的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其次要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管委主要领导要主动挂联火化率低、工作被动的乡镇,要经常实地督促,帮助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千方百计扭转被动局面,全面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平衡发展。

(三)明确措施,严肃纪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火化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方殡葬改革工作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为了提高火化率,首先要做好葬前管理工作。要健全殡葬管理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村支部、村委会的管理服务作用;要建立死亡人口快速上报机制,每个行政村确定1—2名原则性强、关心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村民作为殡改信息员,以便准确掌握辖区内人口死亡详情。各乡镇殡改执法人员及相关干部知道情况后,必须立即到丧家做遗体火化动员工作,工作方法绝不能简单粗暴,以免引起双方冲突,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工作做深做透。亲人去世是件令人悲痛的事,如果方法简单粗暴,又、难免引起双方冲突,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次是党员、干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全县干部、职工、共产党员及民政优抚救济对象必须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其在殡葬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可言。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必须火化,严禁违法土葬。否则,既要依法起尸火化,同时还将追究责任人析纪律责任。再次是严肃纪律,逗硬奖惩。我县为促进殡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安委办发[2003]49号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乡村干部及相关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1、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违法土葬的,年度公务员考评中一律评定为“不称职”,是共产党员的,在评议中一律评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2、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未火化的,要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和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同时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未完成当年火化任务,且排名在全县最后一位的管委、后五位的乡镇,县委、县政府要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党政一把手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管委、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一律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4、对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违法土葬说情袒护,搞封建迷信活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国家机关工摘自《》()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实职以上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违法土葬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住院病人死亡后,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除殡仪专用车外,严禁任何车辆和个人运走尸体。对擅自放行的医院,由县民政局对其处理每具200元的责任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委责任。县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的举报电话和热线电话要向全社会公开。

(五)严格政策,依法行政,切实治理殡葬管理环境

我县属省政府划定的火葬区,凡是死在本县境内的人员,除国家有规定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外,其他遗体必须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必须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或在公墓内安葬。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一是要严格处罚标准。各乡镇对违法土葬的经济处罚标准必须统一到《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委办发[2003]49号文件的规定上来。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违法土葬且留有坟头的,民政部门将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以占用地每平方米复垦费2倍的罚款;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每平方米处30元的罚款。国土、林业部门一律以每个坟基10平方米面积计算罚款金额。对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留有坟头的,要依照国土、林业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这里需要把握的几个政策界限:(1)土葬事实成立后,才能去处罚。(2)违反哪一个法律法规,就按哪一个处罚,三法不能共处;(3)违法土葬后,经动员、主动起尸火化的,不能罚款。(4)违法土葬后,纪动员、不主动起尸火化而预行火化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丧示承担。(5)民政与国土、民政与村员要联合执法。二是严格执法程序。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未土葬前,殡葬执法人员只能上门做耐心细致的,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思想动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处罚款。同时,要发给《遗体火化通知书》。对已经形成违法土葬事实的,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发放告知书、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的程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三是规范殡葬执法文书。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要加强对殡葬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对违法丧家进行处罚时法律文书一定要规范,做到一人一卷,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入档。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只收罚款不注重法律文书制作的错误作法。四是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法主体,坚持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讲方法,尽量避免正面冲突,杜绝发生恶性事件。在处罚标准上要一视同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禁凭感情收关系款、人情款,谁降低处罚标准,就由谁补缴差额部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损公济私、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责任人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在同一辖区内,有党员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和普通百姓违法土葬的,必须先对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支书、主任等丧属家先执法。殡葬法规,偷运偷葬的“关系户”、“难缠户”、“钉子户”要坚决逗硬处理,绝不手软,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起尸火化的,要强行起尸火化。凡起一具尸,要加大宣传力度,起到教育一片的作用。对普通百姓执法,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取缔棺材市场和封建迷信用品市场,加大对丧葬用品的管理力度,整体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殡改工作

殡葬改革正处于起始阶段,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才能顺利推进。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卫生院的管理,住院人员死亡后,医疗单位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按规定办理好遗体移交手续。交警、农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全县车辆的管理,对非专用车偷运尸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车主及驾驶员进行处理。工商、民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对非法制作、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要给予有力打击,该没收的要没收,该销毁的要销毁,该处罚的要处罚。国土、林业、民政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执法,按规定标准收取处罚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导向工作,及时报道殡改动态,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劳动、人事、社保、机保部门要加强对丧葬补助费的管理,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凭《火化证》办理安葬费、抚恤费、家庭困难补助、遗属定补等,违法土葬的,一律不发放丧葬补助费用。政法部门要依法为殡改工作保驾护航,对故意阻碍殡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谩骂殡改工作人员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增强现代丧葬意识,提高遵守殡葬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三、集中精力,攻坚突难,确保殡改集中宣传执法活动收到实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暑,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于7至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殡葬改革集中宣传执法活动,切实解决全县殡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及目标

全面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土葬情况及行政执法情况,严格行政执法。对殡葬市场特别是非法出租冰棺和非法制作、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及封建迷信用品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使违法土葬处罚面达100%;处罚款收缴达100%;遗体火化率有明显提高。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集中宣传执法活动从7月5日开始,8月25日止,共50天时间。主要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摸清情况阶段(7月5日至7月15日)。首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要采取广播电视、板报墙报、书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车、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形式,声势浩大地宣传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政策法规,力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发挥舆论的开道作用,为集中执法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建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各自职责;三是全面清理违法土葬情况,对没按规定交纳处罚款的,该补交的必须补交。对非法出租冰棺和制作、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封建迷信用品市场进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

2、行政执法,落实兑现阶段(7月16日至8月5日)。主要工作是对违法土葬的丧家按程序进行经济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缴纳违法土葬处罚款的,要逐村逐户清理落实兑现。对影响较大、态度蛮横的“难缠户”、“钉子户”且土葬时间在半年以内的要坚决起尸火化。对非法出租的冰棺和制作、销售的棺木等土葬用品及封建迷信用品进行收缴和集中销毁。

3、管委组织清理兑现,执法扫尾阶段(8月6日至8月15日)。主要工作是由各管委牵头,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行政执法宣传服务工作组,对“钉子户”依法处理,该强制执行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4、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25日)。县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各管委、乡镇的集中宣传执法活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要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补课,直至达标。

(三)政策规定

1、2003年6月1日以前死亡违法土葬的,丧家若能在7月15日前主动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缴纳违法土葬款,可按原1000元的标准执行;6月1日以后死亡违法土葬的,一律按县委办[2003]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收取违法土葬处罚款,必须使用盖有县民政局公章的“四川省行政刑事执法罚没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或自制收据收取处罚款,严禁转移、隐瞒、截留处罚款。否则,一经发现,将全额收交县财政,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次活动中收取的违法土葬处罚款,一律按规定安排给乡镇作为办案经费。

(四)着眼大局,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这次活动是实现我县今年殡改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县殡改工作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协调配合、狠抓落实,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开展好这次活动。县民政局要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这次宣传执法工作。各管委、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出开展此次活动的具体办法,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实施。活动结束后,各管委、摘自《》()乡镇要在8月15日前将宣传执法情况报县殡改工作领导小组。9月份县上召开殡改工作座谈会时,完成今年任务差的管委、乡镇的主要领导要在会上作整改发言。

本次集中宣传活动实行管委主任,乡镇长负责制。县级各部门要深系乡镇协助开展工作。市、县将对火化率达100%的乡镇、村授予“殡葬改革模范乡镇”和“殡葬改革模范村”称号,并给予重奖。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地方,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扣减民政经费。

第7篇

诉讼代表人:杨央,五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刘根,五组村民。

被告:丁国政,男,大尹庄村六组村民。

被告:丁二洋,男,大尹庄村六组村民。

被告:丁三洋,男,大尹庄村六组村民。

原告大尹庄村五组有一块内有老坟的空闲地。1997年6月29日,被告大尹庄村六组村民丁国政、丁二洋、丁三洋三兄弟之父亡故,未经原告五组村民同意,被告三兄弟将其父葬入上述五组空闲地之内,并建起了新墓。五组村民知道后,要求三被告拆墓还地。三被告以其祖坟在该处为理由予以拒绝。原告即由其组长为代表(但在诉讼中辞去了组长职务,而由杨央、刘根为诉讼代表人)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三被告未和我组协商,将其亡父葬入我组土地内,并建成一座高1.7米左右的新墓,侵犯了我组群众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丁国政、丁二洋、丁三洋答辩称:葬人之土地虽属原告五组土地,但该地又是我家的祖坟地,且村委会同意我们在此殡葬,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审判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侵占土地使用权争议,涉及到殡葬管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我县虽为火化区,但在农村并没有完全推行火化制,殡葬用地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故本案纠纷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0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尹庄村五组38户村民的起诉。

原告大尹庄村五组38户村民不服此裁定,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县为火化区,被上诉人不应将其亡父葬入我组土地内。请求撤销原裁定,恢复我组土地原状。

被上诉人丁国政、丁二洋、丁三洋答辩仍持一审答辩理由。要求维持一审裁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0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评析

该案涉及到一个农村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农村埋坟问题。大家知道,现在在城市都已推行了死人火葬制度。而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村,还大量存在死人土葬的埋坟现状。我国正在逐步推行人死火葬制度。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21日又发布《殡葬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都原则性地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同时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火葬和土葬相结合,且负责殡葬改革及管理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外,在允许土葬的地方,是否就是想葬哪就葬哪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结合本案实际,鲁山县虽然定为火化区,但在农村并没有完全推行火化制度,死人土葬现象还大量存在,推行火化制度还刚刚起步。而另一方面,鲁山县人均土地面积较少,耕地面积更少。推行死人火化制也是势在必行。本案原、被告发生的纠纷,是在我县推行死人火葬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我们既要考虑到保护集体土地的权利,又要考虑到我县土葬改革的实际情况,不能够做出限期拆除坟葬的实体判决,也不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只能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处理、解决该纠纷。

责任编辑按:

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推行死人火化制度势在必行,殡葬改革也主要是指由土葬向火葬改革。但殡葬管理中不仅有改革的问题,也有依本地实际情况对仍需土葬的管理问题。该土葬管理,一般是指由民政部门划定一定区域地点作为土葬之地,及对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殡葬进行指导、监督。因而,殡葬用地应有申请和批准程序,经申请批准程序取得殡葬用地的,即为合法使用殡葬用地,反之为非法侵占土地殡葬。也即在允许土葬的地方,并不是想在哪里葬埋亡人就可以在哪里葬埋,如果随意葬埋,则发生侵犯土地使用权和违反土葬管理两种法律后果。因而,本案是否不能作出实体裁定,是值得研究的。

第8篇

一、目标任务

1、各村(居)支两委高度重视,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管理网络,完成各项殡改目标任务(5分)

2、火化率指标达100%(10分)。

严禁骨灰装大棺埋葬, 骨灰装大棺埋葬视为土葬,不计火化率。凡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对各村自行查处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由镇责令查处并整改到位的扣5分,发现未上报未查处遗体土葬的取消当年的考核资格。

3、骨灰入墓率达100%(按程序报批,经市殡葬管理所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按指定地点抛洒、深埋、树葬或寄存也算入墓率)(20分)。

4、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完成xx年村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对已规范化建设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的绿化管理。(30分)

(1)完善公墓管理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接收非农业人员骨灰安葬);

(2)做到村有公墓标志碑,在村公墓之外不得见墓立碑(包括迁坟和包坟);

(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长×宽=1㎡,严禁立大碑、筑大拜台,装大棺;

(4)出现殡改违规重大事件信息立即报送镇社会事务办,发现和接到举报遗体土葬或骨灰装大棺土葬的,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做好起尸火化工作,骨灰装棺未查处及不报送事件信息的每次扣10分;

(5)村委会指定专人监督骨灰处理,监督骨灰安葬情况(含死者姓名、埋葬地点、时间、墓穴占地情况、装骨灰的物品、监督人员签名等)有记录;

(6)逐步推行树(花)葬、深埋、抛撒等新方式处理骨灰;

(7)按照市政府安排,完成村级公墓规范化建设任务;

(8)加大公益性公墓绿化力度,对已建公墓进行全面绿化。

5、加大殡葬管理力度,及时配合查处违规行为(15分)。

(1)各村必须有殡葬信息员,各村辖区内出现死亡人员或其他与殡葬相关事宜,应在24小时内上报镇社会事务办;(5分)

(2)辖区内出现死亡人员,村支书、主任要亲临现场,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动员其家属做好火化工作。(10分)

6、规范完善殡葬工作档案管理,长期保存死亡火化报表,按要求参加会议,确保信息畅通和情况快速反馈,及时研究处理殡改问题,避免处理不当造成上访案件。(5分)。

7、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切实做好本村内丧葬用品规范管理工作。强化丧事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安排群众祭奠活动,要求死者家属须签订城区禁放烟花爆竹承诺书,争当文明市民,在春节、清明期间,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杜绝一切祭奠引起的火灾安全事故(5分)。

8、认真配合卫城殡葬管理执法队实施骨灰凭证领取制度,严禁村(居)委会及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骨灰领取证明,违反的及时查处。对存放家中的骨灰严格监管,对偷埋乱葬的及时查处。对骨灰抛洒、深埋、树葬的,按程序报批,并联系镇殡葬管理执法队参与实行监管(5分)。

10、积极开展殡葬法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宣传形式,使殡葬法规广为人知(5分)。

二、考核办法

第9篇

关键词:殡葬管理成本核算流程

我国殡葬管理从1997年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来,按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进行管理,国家对有关“殡葬价格”并没有控制性的条文规定,殡葬作为公益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一般用品则属于选择,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这样的价格机制为殡葬业价格水平维持在一定高位提供了条件,由于经营的垄断性和收费的随意性,殡葬业做为强势行业经营效益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其对成本管理相对放松,收入与成本配比不吻合,殡葬管理鲜于进行有效的成本管理与控制。2011年,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将要全面铺开,预计用5年时间将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可以预见,未来我国殡葬管理将逐步走向市场化,成为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其从价格制约和竞争态势上都将要发生明显变化,强化其成本管理刻不容缓。基于此,本文从殡葬管理成本核算流程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一、殡葬管理建立成本核算的范围及要素

殡葬管理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属性,又具有其特定行业的特殊性, 其管理要求是在保证地方殡葬事业发展的同时,用本身的收入抵补支出,自求收支平衡。由于殡葬业许多服务项目已经约定成俗,收费项目也是确保殡葬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服务项目繁杂,导致成本核算极为复杂,操作性难度极大,所以其成本核算范围难以有效确定。一般来说,其成本核算包括了具有公益性质的遗体的接送、保存、火化等行为,也包括了殡仪服务等经营行为。从成本要素上来看,其不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而主要是从用途来划分,主要包括了殡葬业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用于火化和遗体的接的燃料费用,专门用于遗体化装、火化以及其他配套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各种殡葬专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以及工作环节的多样性,有时难以区分费用和成本的具体金额。所以,这就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流程管理,合理界定成本范围和要素、准确进行成本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殡葬服务的成本信息,进而为合理收费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为成本审核控制和降低,殡仪服务项目的优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殡葬管理成本核算流程的建立

(一)确定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期

进行殡葬成本核算的前提是确定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期,殡葬服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对象―遗体,由于殡葬服多属于流水化作业,并不完全为单个遗体提供殡葬服务,而是按照流水线作业为多个遗体提供殡葬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成本核算的品种法进行成本核算,按月界定成本计算期,其品种单一,只为遗体进行相应的殡葬服务,封闭式经营。殡葬服务一般当天就能结束,月末一般没有在产品存在,即使有在产品,数量也及少,所以一般不需要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划分。这样确定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期其成本核算相对简单,也符合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较少,业务水平不高的特点,能较为准确的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核算的信息质量水平。

(二)合理划分成本和费用的划分

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的领发手续,重视原始单据登记、传递过程,做好原始记录的保管工作,属于遗体的接送、保存、火化以及相关配套方面的应该归属成本核算范畴,而其他的应该归属费用核算范畴。要合理进行岗位设置,按照所担负的职能要求划分为直接从事殡葬方面工作的人员,辅助岗位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对于直接从事殡葬方面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对于辅助岗位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按月进行归集,按月进行成本和费用的分配,对于各类管理人员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对于固定资产,需要进行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界定,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小时消耗或个体消耗进行分配,例如火化炉的消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单位火化折旧费用=火化炉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小时消耗(火化人数)

火化成本=单位火化折旧费用*火化小时数或=单位火化折旧费用*人数

(三)准确进行成本核算

通过上述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最后应将由本期殡葬成本对象负担的费用都归集到殡葬成本核算科目上,并进行汇总,汇总时要区分要素进行归类,以提供更为详实的成本信息,经过汇总可以得到了本期的总成本,由于殡葬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遗体殡葬服务当日完成,特殊冷冻时间较长的可以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进行反映,这样就不存在期末在产品分配的问题,本期计算的殡葬成本帐面上的发生额就是本期殡葬成本总额。将总成本除以本年度接受殡葬服务的遗体总数,就得出一个单位殡葬服务的平均成本。用公式表示:

殡葬服务总成本=直接材料+燃料+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殡葬服务成本=殡葬服务总成本/人数

(四)编制殡葬管理成本报表

殡葬成本核算流程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根据殡葬成本计算单编制殡葬成本报表。通过成本资料可以了解殡葬服务成本开支的总水平,以便在宏观上控制殡葬服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从微观上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出差距,为挖掘成本降低潜力提供详实的依据,以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殡葬业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参考文献:

第10篇

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巩固殡葬效果,革除丧葬陋习,创建良好的丧葬环境,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有一台专用火化车,全市各乡(镇、街)要在年内完成“三有”殡葬管理上达到三无”三有”指有一处骨灰寄存堂。有一个丧葬用品商店;三无”指无土葬,无坟头,无封建迷信丧事活动。

(二)工作任务

1清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对违反殡葬法律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对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坚决予以平毁。对干扰和阻挠平坟和起尸火化工作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市殡葬管理方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置。

2提高火化率。进一步做好尸体火化工作,力争使我市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平均火化率居全省前列。为确保火化率稳步提高,对偏远乡镇的尸体运输车主和丧家提供优惠政策,确保我市尸体火化不流失。各乡镇同时要加强公墓市场化经营,大力提倡公墓安葬骨灰。

3完善殡葬服务设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殡葬管理方法》适应新形势下殡葬管理的客观要求。加大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原市第一殡仪馆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成立市殡葬服务中心。建成后的殡葬服务中心将具备以下服务功能: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遗物焚烧、尸体承运、尸体寄存、尸体冷藏、制造和销售各种丧葬用品、骨灰寄存、多样化骨灰安葬、祭祀,以及为丧家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等。同时,各乡镇(环城乡除外)也要大力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年内要努力做到三有”即:有一处骨灰寄存堂,有一台专用火化运尸车,有一个丧葬用品商店。

4全面清理和整顿殡葬用品市场。为了净化市容环境。根据《市殡葬管理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市丧葬用品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取缔全市所有非法制造和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网点。市区内有营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工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营业。同时逐步建立以市第一殡仪馆为中心的规范的丧葬用品市场,从而使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5取消医院太平间。太平间作为医院的附属设施。满足群众丧事活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化,市民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市区内各医院继续设立太平间已与城市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因此,根据《市殡葬管理方法》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前做好取消医院太平间工作的通知》卫发[]8号)文件精神,今年9月末前取消市区内各医院的太平间或停尸房,市第一殡仪馆具体衔接尸体运输、尸体寄存和尸体冷藏等业务。第一殡仪馆将在市医院和中医院设立业务处,设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全天候为丧家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6清理整顿运尸车。《市殡葬管理方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存放、承运遗体等殡仪服务活动,殡仪服务单位暂时无承运能力的乡(镇)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根据上述规定,市民政局和交警大队将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全市运尸车辆进行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尸车坚决予以取缔。乡(镇)民政部门具备尸体承运能力的坚决取缔个人运尸车;乡(镇)无承运能力的必需经民政部门审批,交警大队核发专用牌照后,个人方可运营。

三、工作措施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文体、广电、农林、环保等部门配合,市殡葬清理整顿工作要采取民政牵头。协同作战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体,要积极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深化殡葬改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市里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政府办、民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文体、广电、农林、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乡(镇、街)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议程,常抓不懈,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2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加强殡葬管理,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的重要性。

3明确职责。为了搞好这次殡葬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骨灰寄存堂和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治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规范殡仪活动场所的殡仪活动;检查丧葬用品的制造和销售场所;审批丧葬用品业主的制造和销售资格;审批运尸车业主的营运资格。农林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林地维护与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坟等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整顿和取缔占道经营丧葬用品的营业网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维护土地资源,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草原、荒山、荒坡等造坟现象。公安部门对在丧事活动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并维护殡葬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交警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运尸车,负责核发营运专用牌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经营、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环保检测和监督。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活动,对违反殡葬法规的事件进行曝光,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相关部门要肩负起在殡葬改革中的职责,形成殡葬管理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殡葬管理工作的社会化。

4协调配合。为了确保这次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完全清除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等治丧陋俗,达到净化治丧环境的目的使我市殡葬工作越上一个新台阶。

5建立制约机制。为了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殡葬工作监督员,督促和检查殡葬工作,同时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11篇

工作流技术

过程建模

自动化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了国内殡葬服务公司在服务管理系统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对工作流技术在殡葬服务管理系统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并时殡葬服务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进行了初步设计。

0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信息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已经成为 经济 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如何有效地发现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将成为决定 企业 成败最为关键的因素。工作流技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工作流的概念起源于企业生产组织和办公自动化领域。工作流管理联盟rc)给出的工作流定义是工作流是一类能够完全或者部分自动执行的经营过程。它根据一系列过程规则、文档、信息或任务能够在不同的执行者之间进行传递与执行。目的是通过将工作分解成定义良好的任务角色,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过程来执行并对它们进行监控,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效果。

根据对工作流的定义,即可以知道工作流是经营过程的一个 计算 机实现。其具体反映了经营过程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即过程是什么(由哪些活动任务组成)、怎么做(活动间的执行条件、规则以及所交互的信息)、由谁来做(人或者计算机应用程序)、做得怎样(通过工作流管理系统进行监控1。

目前,工作流技术不仅在 工业 企业得到推广.而且也逐渐被殡葬企业所应用。Www.133229.Com殡葬服务管理系统是针对国内殡葬服务公司业务部门尚处于手工处理业务阶段的现实而设计、开发的。在殡葬业务过程中需要涉及到众多流程性工作.如遗体接运、遗体防腐和业务洽谈等。鉴于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结构性规则,就可以在系统设计过程中结合工作流技术。使系统更具灵活性;同时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并对企业内部各项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1系统需求分析

1.1系统设计目标

设计开发本系统的目的是使殡葬服务公司对殡葬服务信息实现 网络 化、流程化管理。其目标是:

1)为公司用户提供一个围绕殡葬业务信息的综合系统.使得业务、经费、人员管理等子系统有机统一。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优势,有效提高殡葬服务的水平与质量。

2)为方便各类用户对业务流程查询的需求。提供一个统一的殡葬服务信息查询平台,并能自动生成用户所需的业务项目统计报表。

3)为业务流程规范化提供了一个项目发布平台。不同身份用户可以在客户端对各自的业务进行处理,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及资源共享,规范了业务流程。41系统具有友好、简洁的界面,同时具备实用性、可扩充性和可维护性,以及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系统功能需求

根据殡葬服务流程和系统设计目标.经过实地调研.将殡葬服务管理系统划分为五个子系统:殡葬业务管理子系统、库房管理子系统、车队管理子系统、对外信息服务子系统、网点业务管理子系统。系统功能构成如图l所示。

l1殡仪业务管理子系统是对殡葬服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管理、防腐业务管理、业务洽谈与承接、业务调度与管理、花圈用品业务管理、收费管理、综合管理等功能。

2)库房管理子系统是对公司物资、丧葬等物品的管理,实现物资入库、出库、盘点、统计工作的计算机管理。主要包括入库管理、出库管理、盘点管理等功能。

3)车队管理子系统是对公司的车辆进行合理的调度与管理。主要包括车辆运行与调度管理、车辆维修管理、车辆安全档案管理、综合管理、队长信息服务等功能。

4)对外信息服务管理子系统是对公司的所有信息资源实现统一管理和共享,方便用户的使用与查询。主要包括告别厅堂门牌显示、信息查询、公司网站、综合管理等。

5)网点业务管理子系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公司对社区网点业务t作管理、控制和信息交换。主要包括遗体接运、业务洽谈、车辆调度、收费、综合管理、信息查询等。

1.3运行性能需求

殡葬服务管理系统是在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环境下运行的。这要求系统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很快的访问速度.闵此.本系统采用b/s体系结构。用户根据分配的权限.可以进行不同的访问,在整个访问过程中都要求对用户进行身份鉴别,以防止非法用户侵入以及合法用户的误操作而使数据库系统遭到破坏。

根据殡葬服务公司业务扩展快、业务员操作水平不高、数据需共享、需进行异地操作等业务流程的特点,将系统设计为三层b/s体系结构模式。无论用户的规模有多大.扩大多少社区网点都不会增加任何维护升级的t作量,所有的操作只需要针对服务器进行。如果是异地,只需把服务器连接专网即可实现远程维护、升级和共享。本系统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1)数据层:存储系统数据和用户数据。系统数据又包括过程定义数据和1-作流运行时的数据

2)业务层:r[作流运行环境,包括过程定义、工作流弓{擎、过程监控等。

3)表示层:即客户端。所有用户均使用浏览器同系统进行交互系统设置了前台用户和管理员两个登录入口为不同身份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登录界面

(1)前台用户:这是系统的真正使用者,包括前台接待人员、业务洽谈人员、网点工作人员、车队人员、库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当用户登陆系统后,系统根据其角色列出对应的任务列表.用户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自己需要处理的t作。当用户选择了某个任务后.系统进行相应任务的处理。任务处理结束,更新用户的任务列表,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给用户,用户可以随时查询自己任务列表的状态,也可查询已执行的任务信息。

(21系统管理员: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对整个殡葬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对系统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以及进行用户的权限管理。

1.4工作流技术在系统中应用[3l]

1.4.1关键殡葬业务流程分析

在殡葬服务管理系统中,殡葬业务管理子系统是关键。通过对“死者信息确定”、“遗体接运”、“遗体防腐处理”、“业务洽谈”、“业务单提交”、“业务项目实施”、“结算收费”、“业务文件归档”全过程管理。实现殡葬业务项目管理的规范、可控和质量跟踪一体化,从整体上提高殡葬服务的水平。殡葬业务服务流程如图3所示

在对殡葬业务流程进行分析之后,利用uml(统一建模语言1对业务流程进行过程建模。建模遵循三个步骤:建立需求模型,给出系统用例图;建立静态结构模型,给出系统类图;最后建立动态结构模型,给出系统顺序图、协作图及活动图。

1.4.2工作流技术在系统中的实现

在对殡葬服务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及业务流程分析后,发现系统中最为核心的殡葬业务流程是一个结构化的流程且符合工作流的范畴。所以在系统各功能模块的设计中结合了t作流技术,包括t作流过程定义和t作流执行服务两个部分。

工作流过程定义是过程建模时的主要工作.包含了所有能被t作流子模块执行的必要信息。包括起始和终止条件、各项活动、活动调度规则、各业务的参与者的任务、相关应用程序和数据的调用信息等。

工作流执行服务是工作流管理的核心,其主要功能是解释过程定义、完成任务的调度、资源分配等。在一个工作流执行子系统中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工作流引擎。工作流引擎的主要功能是将过程定义实例化,按照过程定义调度各个活动。调用相应的应该用程序来帮助执行活动.维护工作流控制数据和工作流相关数据.并对过程实例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与管理。根据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本系统工作流引擎作了如下设计:

1)工作流实例启动与结束。工作流实例即工作流的一次执行实例的启动一般有三种方式:通关工作流管理器由系统管理员启动;由系统使用者启动;由定时管理器触发时间信号启动。本系统中.工作流过程实例一般由系统使用者启动,例如由业务员触发“殡葬业务功能”启动。系统调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根据工作流的定义,将该实例的完整信息写入工作流实例表,并将起始活动实例化,并写入任务表。

工作流过程实例的结束点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如果当前活动没有可以激活的下一步活动,而且活动状态处于“完成”,那么该活动可以是结束点。在殡葬业务流程中,一旦死者家属完成结算收费.那么该过程实例就结束。

2)工作流执行流程]。工作流开始于用户的执行,当业务员触发起始任务时,工作流引擎根据任务所属的流程读取流程定义信息,完成流程实例创建工作;系统根据工作人员权限信息,为不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任务的处理页,同时更新任务表;工作人员处理任务,并提交任务:工作流引擎对任务的输出数据进行检查,以确定任务完成;在“已完成任务表”中添加任务信息,同时删除“任务表”中相应的任务记录;根据任务的转移规则判断是否有后续任务,若有后续任务则开始新任务的创建和新任务的处理,若没有则结束处理流程。

第12篇

关键词:殡葬;改革;制度

殡葬是由古代的土葬演变而来的,是土葬的文言文用词。殡葬是从氏族社会开始出现的一种对死者遗体保护的方式。随着原始社会使其人类对迷信的逐步产生,人类在殡葬的过程中逐步的加大殡葬仪式,更逐步的增加各种多样的祭祀品。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中,殡葬是令人发指的恶行,在当时各个贵族的殡葬中一般都采用生殉祭祀,用活人陪葬的方式。

一、指导思想

实施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绿色殡葬已成为当前殡葬改革的主流。各级各部门要从治理青山绿水、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绿色殡葬主要是节俭办丧事和在丧事中采用骨灰回归自然的方法是用各种无污染因素的器具承装。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宏伟目标,把改善生态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实施殡葬改革这件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殡葬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殡葬改革的方针是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就的丧葬习俗。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葬礼形式。通过火葬逐步限制土葬。在火葬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优势,火葬不但能够避免土地的铺张浪费,更能够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改革的目标,以当前先进的科学理念为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殡葬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作用;加强政府对责任和投入,建立各镇乡(街道)、村(居)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殡葬改革工作机构,切实解决基层在实施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村(居)作为基层一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殡葬管理员,从而建立起市、镇、村三级殡葬改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系。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树立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市殡葬管理机构要加强督查和管理。镇乡(街道)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负总责,镇乡(街道)、村(居)殡葬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三、确立明确的目标

在殡葬改革过程中主要目标是遏制乱埋乱葬的问题,科学的制定火葬区域和范围。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四、加快公墓及骨灰楼建设,不断夯实殡葬改革基础

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个完善火葬制度中的秩序和规则。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路。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後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舆论氛围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典型事例,曝光顶风作案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势在必行、殡葬改革利国利民”的良好舆论氛围。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严格掌握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以说服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整治乱建坟墓工作。倡导文明的骨灰处理方式,如推广花葬、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新葬法,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的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破坏殡葬改革的违规行为

(一)整治清理乱埋乱建坟墓。严禁在禁坟区内新修或翻修坟墓,禁坟区内已出现的水泥、石头坟墓要予以清理。

(二)查处遗体土葬、骨灰“二重葬”、新建坟墓和旧墓翻新等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殡葬违规行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三)打击破坏殡葬改革的非法行为。市殡葬改革督查执法队要加大对破坏殡葬改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研究制定一套有力的打击严惩措施。对从事干扰破坏殡葬改革,利用殡仪服务进行欺诈骗取钱财,在群众中产生及其恶劣影响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七、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殡葬改革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殡葬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优化窗口服务,实施骨灰有序流动,治理乱埋乱葬,加强公墓骨灰楼管理。林业部门要强化林地管理,加大对毁林建坟查处力度。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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